1月23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管理辦法》(交運規〔2026〕1號)(簡稱《管理辦法》),旨在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辦法出臺意味著已施行七年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被正式取代。

此次辦法“新”在何處?
隨著監控力度的加強,網絡貨運行業從“規模擴張”的寬松時代邁向真實、合規、安全、效率為核心競爭力的“精耕細作”時代。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在平臺責任劃分、監管手段、數據安全等方面作出變化調整和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首次明確劃分“承運類”與“信息交易撮合類”,讓“真承運”平臺擔起應有責任。市場上“承運”與“純撮合”模式長期混雜,部分平臺利用規則模糊地帶規避承運人責任,導致貨損、糾紛及安全責任難以落實。
對于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的申報納稅相關難點問題,此次《管理辦法》在此前規定上新增一條內容,即網絡貨運承運平臺按照相關規定應當代辦稅費申報和繳納事項的,履行代辦稅費申報和繳納義務。
針對財稅合規漏洞的頑疾,新辦法升級監管效力,將涉稅資料保存期延長至10年、強制省級系統與稅務部門數據共享、建立常態化會商機制,形成了一張跨部門的財稅合規監管天網。
比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數據留存時間延長至十年,即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關涉稅資料(包括屬于涉稅資料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十年。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要求網絡貨運承運平臺保存相關服務、交易等信息時,與此前規定相比,新增了一項規定,即網絡貨運承運平臺自行采購燃料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用于完成運輸服務的,交易信息還包括燃料采購、交付、使用、回收等全流程信息;網絡貨運承運平臺支付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交易信息還包括車輛通行費信息。
《管理辦法》還新增一些規定。比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相關信息的,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稅務部門依法行使職能需要提供相關信息的,網絡貨運承運平臺應當如實提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的統一指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共享相關監測信息。
在運輸數據與安全性上,針對長期存在的“線下補單”、“軌跡造假”等問題,新辦法通過強化線上服務能力與行政許可掛鉤、要求業務數據“全流程線上化”,從源頭確保交易的真實性與可追溯性。
比如,《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應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要求網絡貨運承運平臺應當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新舊規定更替,網絡貨運進入強監管時代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御分析,與此前規定相比,此次《辦法》在稅收征管方面,吸收了去年國務院出臺《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等新規,強化了交通、稅務部門間數據共享,從而打擊一些不法企業偷逃稅行為,強化監管。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商用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鐘渭平認為,這并非一次簡單的法規版本更新,而是中國網絡貨運行業從“規模擴張”轉向“規范發展”的關鍵制度性跨越,標志著監管思路發生了根本性轉變:
一是從“邊界管理”到“全鏈條穿透”:舊辦法側重于準入許可和事后報備。新辦法實現了對運單、資金流、軌跡、票據的全要素、全鏈條穿透式監管,特別是通過“收款人與實際承運人一致”等條款,直擊運營核心,封堵漏洞。
二是從“交通單點監管”到“多部門系統治理”:網絡貨運的復雜性決定了任何單一部門都無法獨立完成有效監管。新辦法構建了 “交通-稅務-市場監管-公安(通過實名制和禁運品條款隱含)”的多部門協同監管框架。特別是強化與稅務的聯動,標志著監管合力從“聯合發文”走向了“數據共享、執法聯動”的實操階段。
三是從“行政約束”到“信用約束”:信用監管成為核心抓手。新辦法不僅強制要求定期開展信用評價并公示,更將“指使超載”等三種嚴重違法行為直接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這意味著平臺的違法違規成本將從行政處罰,升級為影響信貸、投標、商業合作的全面市場性約束。
